商用地产40年后归谁
近年来,随着不少商业立项的楼盘也纷纷以住宅名义对外销售(即商住两用房),购置商业性用房用于居住,逐渐成为一种常见的社会现象。在北京、上海等城市,由于限购政策和价格,大量刚需人群同样选择购买商业性用房用于自住。
但根据相关规定,商用房产权年限为40年,低于普通住宅的70年产权,因此许多商用房业主芒刺在背。有法律界人士表示:“物权法给了住宅明确的说法,但商业用地上的房屋尚存争议。”40年后,商业地产的使用权归谁?会不会被**收回?这成为不少人关注的问题。
购买了商住两用房的业主小东发现,商住两用房的二手房价格滑坡之快超乎他的预计。以北京市大兴区某小区为例,根据北京链家地产销售人员艾红(化名)介绍:“去年春节之后,这边的商住房价格大幅下降,到现在每平方米的价格已经快和2009年业主购买一手房时的价格持平了,相对而言,普通住宅要稳定一些。”
“主要还是因为产权问题,住宅是70年,商住房是40年。”艾红说。产权期限问题,直接影响了“商住两用”项目的房价。据了解,除核心区外,北京不少“商住两用房”二手房价格均低于同地段住宅。
根据亚豪房地产经纪公司提供的数据,据不完全统计,北京市目前有20多个“商住两用”项目在售,每月成交量均在二三百套,市场处于稳定状态。而在上海、广州、成都、沈阳等诸多城市,都能看到此类项目的身影,它们被冠以“酒店式公寓”、“Loft公寓”等名义对外销售。但毫无例外,这些“商住两用”项目并不拥有普通商品住宅的70年产权。
“我国2007年出台的物权法**百四十九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并无自动续期的规定。”中唐律师事务所房地产律师徐斌说。
不仅小东这样的商住房业主,我国所有非住宅地产持有者,都要面对土地使用权到期带来的问题。以**统计局3月11日发布的《2015年1~2月份全国房地产开发和销售情况》为例,2015年1~2月份,全国房地产开发投资8786亿元,其中非住宅投资2864亿元,占房地产开发投资比重的32.6%;非住宅房屋施工面积172220万平方米,占房屋施工面积的30.2%。
根据**统计局提供的数据,在这3成的比例中,办公楼和商业营业用房的施工面积占了非住宅房屋施工面积的59%。“可以预计,未来将有更多持有非住宅地产的业主面临土地使用权到期的困扰。”徐斌表示。
据了解,深圳是我国*早实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试点的城市,如果以1987年12月1日深圳公开拍卖出让国有土地算起,今年已经是第28个年头。2000年以来,随着**批行政划拨土地的陆续到期,为了解决到期物业的问题,2004年颁发的《深圳到期房产续期若干规定》规定,到期房地产,业主需继续使用该土地的,在不改变用途的情况下,按有偿使用土地的原则,延长土地使用年期,在剩余年期(**规定的*长使用年期减去已使用年期)范围内约定年期的,补缴地价数额为公告基准地价的35%,并按约定年期一次性支付。
北京大学房地产法研究中心主任楼建波认为,当时这批土地出让的时间较早,就没有按照标准去执行。“主要还是房屋产权到期的问题还没有在全国范围内大量出现。”楼建波说,“处理这样的问题一个是要让续期费用群众承受得起,另外一方面土地毕竟是国有资产,不能白白流失,**还是本着‘一事一办’的原则来解决。再过二三十年,房屋产权到期现象比较普遍了,**肯定会出台统一的政策。”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符启林表示:“物权法已经明确了住宅用地到期后自动续期,但对于商业用地等,现在的政策还没有明确”。上海联业律师事务所主任王展持有相同的看法,“对于非住宅地产,物权法没有作这方面的规定,是否续费、如何续费,都处于不确定的状态”。而记者采访到的其他业内人士和专家均表示,对于非住宅用地的续期问题,目前的相关法律条例尚不明确。
如果续期问题“有法可依”,那“法”在哪里?
根据我国1994年出台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对于“社会公共利益”这一提法,不同专家学者看法不一。有学者认为“公共利益本身就是个存在争议的范畴。在是否续期上,政府仍然握有更大的行政自由”。
“这一点也是我*担心的,当我年老时,是否居有其所,取决于政府打没打这块地的主意。”小东说,“我花光了父母所有积蓄,背上10年的债务,难道*终结果却是自己的房子在30多年后,不一定归自己所有?”
但也有专家表示不必过于紧张。楼建波认为:“只要不违反一般的公共利益,非住宅用地申请续期应该是可以批准的。”
即便**批准了续期,对于采用何种方式续期,新的年限怎么制定,续期费用的标准如何,各方也存有争议。有专家认为,“根据现有法律来看,很可能会由业主缴纳土地使用金”;王展则表示,“不排除以后也像住宅一样自动续期,而且有可能不用缴费”。
他进一步解释:“购房者买房子的时候已经一次性支付了一大笔钱,这笔钱里面不仅包括房子的价格,还包括了开发商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如果土地使用权到期后,再按照土地出让标准向业主收取一笔费用,多少显得不太合理。”
“我觉得在立法方面,政府应该本着积极慎重的态度来推进。就目前来看,的确有必要将非住宅用地如何续期等具体问题写进法律,不能老是处于不确定的状态。”王展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