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桂平市人民政府关于桂平市2020年**批次城市建设用地拟征地公告发布,预示着桂平又将新建一学校,桂平教育事业稳步前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和桂平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安排,为保障项目用地,现将桂平市2020年**批次城市建设用地拟征收集体土地的情况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集体土地的项目名称
桂平市2020年**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广西桂平华盈学校项目)。
二、拟征收集体土地的位置和范围
拟征收的集体土地位于桂平市西山镇大起村第10、11、12、13、14、15、16、17、8、9村民小组(具**置以实地埋设的界桩和开挖的界沟为准)。
拟征收集体土地的权属、地类和面积:
四、拟征收集体土地的目的
该批次建设用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第(三)项情形,属于教育开发建设需要用地,因公共利益需要,可以依法实施征收。
五、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土地补偿安置标准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贵港市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贵政发〔202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拟征收集体土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
注:征收集体建设用地的,按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1倍进行补偿;征收集体未利用地的,按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0.4倍进行补偿。
(二)青苗补偿标准
拟被征收集体土地上的青苗补偿标准按《桂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桂平市2020年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浔政发〔2020〕4号)的规定执行。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拟被征收集体土地上种植的零星果(树)木等地上附着物、有合法手续(证件)的房屋等地上建(构)筑物,按照《桂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桂平市2020年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浔政发〔2020〕4号)规定的补偿标准并结合实际情况给予补偿。
六、拟被征收集体土地涉及农业人口安置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计算安置补助费,并按照《关于印发桂平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浔人社字〔2019〕9号)和《桂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桂平市2020年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浔政发〔2020〕4号)有关规定执行。
七、拟被征收集体土地四至范围内的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本公告如有不同意见,请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送达西山镇人民政府,联系电话:0775-3382091。
八、自本启动公告发布之日起,拟被征收集体土地村、组和土地承包经营者不得在拟征收集体土地上抢栽抢种作物或者抢建建筑物、构筑物。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