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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房产出租纳税 区分住房和非住房出租2种情形

来源:新京报作者:admin2016-09-06 19:15反馈/举报

    个人出租房屋是指个人产权的房屋出租,应区分“住房”出租和“非住房”出租两种情形:

    (一)如果个人出租的房屋是住房,即房产证上注明的房产用途为“住宅”的,可按5%的综合征收率,综合缴纳增值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等各项税费。

    例如:赵某将位于丰台区某住宅小区的两居室对外出租,提供的租赁合同标明月租金收入8000元(不含税),问赵某需要缴纳多少税款?

    答:因赵某出租的房屋是住房,应按5%综合征收率缴纳税款。即赵某应纳税额=8000×5%=400(元)

    (二)如果个人出租的房屋是非住房,即房产证上注明的房产用途不是“住宅”或“商住两用”的,而是商业、办公、工业等类型,按7%或12%的综合征收率,综合缴纳增值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等各项税费。个人出租非住房月租金收入(不含税)在30000元(含)以下的,按7%综合征收率计征税款;个人出租非住房月租金收入(不含税)在30000元(含)以上的,按12%综合征收率计征税款。

    例一:假设王某将位于新华大街一层的商业用房3间出租给别人经营,租赁合同标明月租金收入(含税)10500元,问赵某需要缴纳多少税款?

    答:因王某出租的房屋是非住房且月租金收入在30000元以下,应按7%综合征收率缴纳税款。**步:将含税租金收入换算成不含税收入(假设增值税率5%)=10500/(1+5%)=10000(元);

    第二步:王某应纳税额=10000×7%=700(元)

    例二:假设李某将位于丰台北路一层的商业用房5间出租给别人经营,租赁合同标明月租金收入(含税)52500元,问赵某需要缴纳多少税款?

    答:因李某出租的房屋是非住房且月租金收入在30000元以上,应按12%综合征收率缴纳税款。**步:将含税租金收入换算成不含税收入(假设增值税率5%)=52500/(1+5%)=50000(元);

    第二步:李某应纳税额=50000×12%=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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